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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三法则”精准量刑成效显著
时间:2021-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电信诈骗、网络赌博及其衍生犯罪,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挂卡撸钱”类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案件激增。而这些罪名均没有规范化量刑标准,可供参考的生效裁判也相对较少,全国各地裁判标准不尽一致,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难度大。

为解决上述难题,提高经济犯罪案件量刑建议的精准度,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创立了“三二三”精准量刑法则。

一、依据“三步骤”为精准量刑打基础

以帮信罪为例,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者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对帮信罪精准量刑的第一步,参照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结合帮信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帮信情节梯次调整基准刑,一是考虑“卡头”还是“卡农”,即是倒卖“两卡”谋利,还是本人办卡谋利要首先考虑,区别对待;二是涉卡数量;三是获利情况;四是支付结算金额及其他情节,综合上述情节确定基准刑;第三步,根据自首、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调整基准刑,最终确定刑期。

二、通过“两比对”优化量刑建议质量

一是查找生效判决,与全国各省、市同类案件生效判决相比对,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及司法裁判实际情况,对“三步骤”确定的精准量刑加以审视,确定本院量刑建议是否与其他地区量刑情况相统一。

二是定期梳理本院同类案件量刑建议情况及量刑建议采纳情况,横向比对,保持本院对同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平衡、统一,坚决杜绝同罪不同罚,提高量刑建议的专业水平。

三、凝聚控辩审“三方共识”,加强说理,从而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降低上诉率

1、通过释法说理与犯罪嫌疑人达成量刑共识

抓住讯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每一个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机会向其释法说理,讲明其犯罪行为所涉嫌的罪名,法定刑刑期,各个量刑情节对刑期的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减少的刑期等,也就是用犯罪嫌疑人“听得懂、易感知”的数据来反映认罪认罚从宽的益处。比如,犯罪嫌疑人张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量刑建议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减少基准刑的10%,也就是减轻一个月,一个月对于自由人来讲不算什么,但对于失去自由的服刑人员来讲,哪怕一天也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我们在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时,要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讲实讲透,让其充分感受到认罪认罚的“福利”。同时,未降低认罪认罚“反悔率”,还要事先向犯罪嫌疑人释明反悔的成本,即“如果犯罪嫌疑人一审判决后又上诉,就属于违背了认罪认罚承诺,那么,检察机关将依法抗诉,建议法院将减少的刑期恢复”。通过悉心讲解,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真正明白认罪认罚的实质所在,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走过场,发挥实效。

2、全面争取律师理解支持,减少对立面,保持认罪认罚与量刑建议稳定性

诉前与辩护律师达成量刑建议共识,提前预测并化解律师通过庭审提出量刑异议是一项重要工作。本院在办理范某非法经营医保药品一案时,本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范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范某某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当庭提出范某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公诉人当庭详细阐述了本院量刑建议的依据,法院一审也采纳了本院量刑建议,但范某仍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通过反思本案,我院立即与龙潭区人民法院确立沟通机制,对在审判阶段委托辩护律师的,承办法官及时通知公诉人,公诉人在庭审之前充分与辩护律师沟通、交流意见,达成共识,有效控制了因辩护律师庭审突袭动摇被告人认罪认罚决心的情况,从而维持了本院量刑建议的稳定性和采纳率。

    3、诉前充分与法院交换意见,把好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最后关卡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明确了刑事诉讼各方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虽然检察机关有审判监督权,但量刑权始终归于法院。因此,诉前充分与法院交换意见,就个案充分阐明本院量刑建议标准及依据,就类案通过联席会议、案例研讨等各种形式总结裁判经验,形成规范性文件,在摸索与实践中统一量刑观念,这对保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提高量刑建议质效无疑是重中之重。

    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间,我院经济犯罪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35件148人,已判决19件40人,采纳本院量刑建议19件40人,采纳率100%。我院采用“三二三法则”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精准量刑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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